.

小区前期公共收益,物业有权使用吗

前期公共收益是指小区成立业委会之前,由物业公司代收的经营性收入。

《民法典》第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这个合理成本会在前期物业合同中由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约定,一般不会超过30%。

然而诡异的是另外属于业主共有的收入,在地方物管条例或者前期物业合同中,都规定物业有权使用。

《某物业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物业服务人应当开设共有收入专门账户,定期将共有收入使用、管理的详细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某市前期物业合同示范版本第23条规定:“双方同意,经营性收益的其余部分可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或配套设施经营亏损的弥补等事项。”

按照这系列规定,物业甚至不用监守自盗、可以用得心安理得,理由如下:

首先,前期物业一般是房产商的关联企业,前期物业合同相当于父子之间的协议;既然没有业委会成立,又没业主代表去监管,房产公司作为甲方,自然乐意给乙方的物业公司更多好处,甚至会在合同中约定所有经营性收入作为物业补贴。

其次,既然收支权限都在自己身上,物业可以把本该属于自己支付的费用都拿到公共收益上来报销,不是轻而易举的?

再次,前期物业普遍不会给小区单独建账,即便有,也是跟其他小区的物业项目混一起,后期业委会成立了,审计也不容易搞清,更别说前期普通的业主了,所谓的定期公示,是形式大于实质,何况很多小区数年不公布。

总之,用大白话说,钱是你的,但怎么收怎么用都是我的事,这逻辑错误犯得有多严重啊。

其实,扣除合理成本之外的公共收益,前期物业一分都不能用。

首先,小区处于新房期,哪来的设备设施需要维修?这些不都是在保质期内吗?绿化、房子有房产商保修、电梯、消防设施有相应的设施供应商保修,何来费用呢?

其次,正因为公共收益被物业公司占用,造成前期物业千方百计阻止业委会成立,因为一旦业主抱团了,这些公共收益就要被移交、被审计。上海不是有最牛的业委会追回了多万公共收益吗?

为什么各种制度设计都是漏洞百出?制定者不都是专家和精英吗?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achildren.com/jbzs/7401.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