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小渔夫向大家介绍了小区内产生“公共收益”的地方有哪些。那么,小区公共区域可以由谁来经营呢?是不是所有的经营收入,都是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吧!·小区公共区域,谁来经营?《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五十三条,除了明确了七点小区公共收益的范围外,还规定了利用这些区域进行经营,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依法签订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那么这份合同谁来签?手续谁来办理?我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在前期物业服务阶段(未成立业委会前)可以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事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进行经营或者管理;2.在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可以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进行经营或者管理。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受委托方,是可以按约定收取管理费用的。《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委托物业服务人对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进行经营或者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用。·公共区域“经营”,凭什么还要收管理费?“物业只是代业主出租经营小区公共区域,为什么还要从收益中提取管理费?”通过下面这些事例,你可能就会有不一样的看法!01当电梯轿厢要上广告物业先要对广告公司的资质和方案审核,然后跟进广告安装工程、管理更换内容(不能上不良信息及图片),以及完成日常安全巡查、卫生保洁、广告位租金收取和提供票据税项等工作。02公共车场收费物业要办理停车场备案手续和停车费票据,还有停车场收费、巡逻、保洁人员的人工成本,车场设施设备维护费用等。03出租公共场地例如出租小区的球场、泳池和摆摊位等,也会产生人员安全卫生管理、租金和水电等费用。在小区内,你也可以看到更多事例!其实,物业服务企业实际上对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进行经营或者管理,是需要付出各种各样的成本的,为此按约定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是合理的。·公共区域经营所得,都是“公共收益”?很多业主都会认为,小区公共区域内经营获得的收益,全部都是公共收益!但,其实并不是!《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中规定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以出租一个电梯轿厢广告为例·比如该电梯广告位月租金是元,约定了物业收取30%为管理费,那么属于全体业主实际的“公共收益”是:元-元×30%(90元)=元想了解更多对公共收益的规定,小区公共收益关乎你的利益,更全面了解管理条例让生活更加有保障。下一期我们将一起探讨公共收益的存管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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