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治疗白癜风哪个医院专业 https://wapyyk.39.net/hospital/89ac7_knowledges.html一、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占用共有场地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二、依法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三、物业服务人的法定义务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四、物业服务人受禁止的行为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五、物业服务人退出时的法定义务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物业难题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版法律常识一本全+经济常识一本全法律民法合同法婚姻法民法典版京东好评率97%无理由退换¥38.8购买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achildren.com/xgyy/63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