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为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的法规。《规定》共6章51条,分为总则、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法律责任和附则。于年6月21日发布,自年8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就跟随苏房物研的小编一起,深入了解《规定》的内容和它给物业人带来的影响吧~

01

什么是“高层民用建筑”?

依据《规定》,高层民用建筑包括了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前者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后者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公寓、办公、商业、体育、医疗建筑等。

02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是谁?

我国现行的《消防法》对住宅业主没有明确相应的消防义务,《规定》在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明确了责任主体,填补了这一空白。

以居民住宅为例,《消防法》仅规定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对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义务,没有明确业主的义务,这种主体责任规定不全面的立法缺陷导致实际工作中出现很多问题。实际上,物业服务企业只是与业主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是民事关系中一般主体,只能依据合同履行相关的义务,是业主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本身并没有管理职能。由于没有对住宅业主的基本义务进行规定和法律上的指引,导致很多人错误的认为“消防工作只是政府部门的职责,与个人无关”,实际上,住宅的安全管理义务属于业主。

03

物业在消防安全管理上有何职责?

《规定》在明确高层建筑责任主体基础上,增加了有关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可以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等规定。通俗来说,如果企业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服务,就必须在服务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同时,在建立微型消防站、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等方面明确要纳入物业服务费用。

相关原文摘录:

第二章第四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二章第六条: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04

高层建筑事故频发,《规定》中有没有相关措施?

《规定》总结近年来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和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点部位、特殊场所以及用火用电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关键环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包括外保温材料管理,设备用房、登高操作面等重点部位管理,以及规范用火、用电、用气行为,还明确规定加强公告公示手段,规范楼道堆物、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等。

05

物业单位如何管理违规行为?

根据《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相关原文摘录: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三章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根据规定

物业企业日常工作须践行的24条:

1.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

3.高层公共建筑内人员密集场所按照楼层、区域确定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4.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5.消防控制室内保存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6.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规模较大或功能业态复杂,且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有关单位应当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

7.首层显著位置提示公众注意火灾危险,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灭火器材的位置;

8.高层住宅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建筑单元入口处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

9.每层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

10.建筑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的位置;

11.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12.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

13.建筑内的变配电、空调、消防水泵等设备用房应当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14.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

15.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应当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

16.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的标识;

17.消防设施配电柜电源开关、消防设备用房内管道阀门等应当标识开、关状态,需要保持常开或者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等限位措施;

18.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

19.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其中,公共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公建其他场所和住宅可以结合实际确定防火巡查的频次;

20.住宅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公建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21.公建内的单位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住宅物业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

22.高层民用建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

23.编制分预案的,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

24.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achildren.com/xgyy/53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