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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静律师物业管理用房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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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小区都有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是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物业公司在小区里有自己的办公场所,叫做“物业管理用房”,各地的称谓可能不尽相同,但是功能大同小异,即物业管理用房是开发商必须建设的,用于物业办公、值班、存放工具、材料的必备设施,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物业公司往往将物业管理用房非法出租,获取不当得利。那么小区业主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业主可以通过向物业公司索要小区平面图、规划图、经济技术指标表来查看哪些设施属于物业管理用房;如果物业公司不配合,可以向开发商索要,或者向规划所在地的政府部门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附图附件、经济技术指标表、平面图等信息。

如果小区内,开发商没有给业主配备物业管理用房,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被行政机关错误的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业主应当如何维权呢?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政府将物业管理用房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侵犯了业主的所有权,经全体业主表决是否同意业委会去起诉,在得到业主大会授权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撤销错误的行政登记;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如果是物业公司擅自将物业管理用房进行经营性活动,并收取收益的,此时不建议采取投诉、信访等方式维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信访不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么业主应该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业主可以先申请行政机关对物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行政机关不进行调查、查处的情形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第12条第(六)项的规定,可以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此时诉讼主体,不局限于业主委员会,只要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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