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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典五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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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物业公司对其管理服务的小区内的管道井负有维修养护管理义务。物业公司对管道井管理不善,造成业主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A物业公司承担B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市民M(女,75岁,患有老年痴呆症达三年之久),于年4月1日自家中(B小区)外出后不曾回家,其家属于年4月4日到当地派出所求助,派出所值班民警帮助其发布寻人启事,并与家属一起查找监控未果。市民M的长子于年4月6日14时5分左右在小区内寻找市民M,在其寻找至小区D号楼一楼楼道时,发现管道井(经法院现场勘验测量,该管道井空间为长方体,内有管道,深1.45米,管道井上口为长方形,长厘米,宽66厘米)的门未关,上前查看发现市民M躺在井下,无生命体征,遂报警。经法医检验,死者体表无致命伤(下颌有轻微擦伤),现金、首饰等财物均未丢失,认为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法官解读(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A物业公司是B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是事发管道井的管理人,对事发管道井承担管理养护职责。管道井深达1.45米,一般人误入其中难以自行离开。由于被告物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故物业公司对市民M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市民M患有老年痴呆症达三年之久,原告作为市民M的亲属对市民M照顾不周,未安排人随时照看,对引发此次纠纷负有一定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物业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林某某等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窨井是指上下水道或者其他地下管线工程中,为便于检查或者疏通而设置的井状构筑物。其他地下设施包括地窖、水井、下水道以及其他地下坑道等。本案中,事发管道井深1.45米,属于地下设施;管道井的门未锁,为该案的发生制造了危险。物业公司作为小区设施的的管理人,应当对管道井以及小区其他设施承担管理养护职责。为防止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法官提醒大家提高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相关管理机构一定要做好相应的防护和警示,不要为了一时方便给他人留下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简介

柳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四级高级法官。

原标题:《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管道井管理不善,法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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