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业主王先生准备给自己的新家安装宽带时,被小区某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告知,现在只能安装某网络公司的宽带,其他公司的宽带都装不成,而此决定是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的,
物业服务企业还说之前盖楼时预理的就是某网络公司的网络。由于某网络公司的口碑并不好,王先生不愿意用某网络公司的宽带,所以王先生家的宽带一直拖着没有装成,给他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王先生认为业主委员会擅自作出决定,侵犯了业主的正当权益,业主委员会已不能代表广大业主。王先生便将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的授权,擅自允许物业服务企业将宽带变相为强制安装,侵犯了业主的正当权益,判决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停止侵权,赔偿业主的损失。
本案例涉及小区选择哪家网络公司,属小区业主共同享有的权利。王先生对网络服务的自由选择权显然受到了侵害。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小区仅能安装ZZ网络公司一家宽带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该行为侵害了王先生的权益,王先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对于该小区仅安装某网络公司一家宽带的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但并不是业主委员会一旦成立就表明业主从此即把所有权利都授予了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和业主大会的相关职责为: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责任。《物业管理条》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油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