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配套设施与场地。
物业特性:作为土地与建筑物总和的物业,有着自己特性:(1)位置固定性;(2)区域性;(3)形式上的多样性;(5)保值性与增值性等。
物业管理:指经营人受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委托,按照国家法律和合同契约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物业行使管理权,以经济手段管理物业,并运用现代管理科学,先进的维护养护技术和先进的服务手段,为物业所有人或使用者提供综合的、优质的有偿服务,以满足使用者不同层次的需求,使物业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物业管理公司:是指按合法程序建立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对物业进行管理的企业性经济实体。
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秩序维护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公司组建原则:根据物业管理的内涵,物业管理公司组建的原则是企业化、专业化和社会化。
物业管理公司的性质:物业管理公司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行业,其性质是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运行。
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商业物业:有时也称投资性物业,是指那些通过经营可以获取持续增长回报或者可以持续升值的物业。
工业物业:是指为人类的生产活动提供使用空间的房屋,包括轻、重工业厂房和发展起来的高新技术产业用房以及相关的研究与发展用房及仓库等。
产权:是财产所有权,也称物权。指财产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产权人:指拥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新建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新建住宅小区。
住宅小区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秩序维护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及整治。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备设施: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维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因房屋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业主委员会: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定组织。
管委会:是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简称,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物业内的业主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内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业主是指物业内房屋和相关设施的所有权人。业主大会则是由物业内的业主所组成的。按照有关规定,业主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方能进行。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不满18周岁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物业管理公约:是指开发商、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投入使用后,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房屋的维修、使用、管理等问题达成的契约性文件。
物业管理合同:是指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就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等问题达成的契约性文件。
特约服务: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居住小区内的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的非标准化的服务,如接送小孩、小区开设的专车、为住户打扫室内卫生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