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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对前期物业公司的服务很不满意,是否可以解聘?”“小区里的公共收益归谁所有?”“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后一直没有入住,是否需要交纳物业费?”……这些困扰社区治理的老大难问题,终于有法可依了。12月18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衢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目前,《条例》的全文已经发布,对当下衢州百姓普遍关心的物业管理问题进行了系统而又全面的解答,对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将起到积极作用。”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家住西区某小区的市民曹先生曾经对自己小区的物业管理问题颇有看法。“我们对前期物业公司的服务很不满意,是否可以解聘?”曹先生告诉记者,看完《条例》全文后,他找到了答案。根据《物权法》和《条例》相关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前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小区里的公共收益到底归谁所有?”家住市区通荷路某小区的李先生也有着自己的疑问。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不得擅自挪用。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业主组织管理的,应当建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公共收益的使用管理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益的70%应当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可以用于共有物业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业主大会成立后,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方面需要。”针对李先生的疑问,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作了具体说明。

一直在杭州工作的汪女士于去年在衢州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后一直没有入住,但是否需要交纳物业费是她心中的一个疑问。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而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足额交纳。已办理交付手续尚未入住的空置房,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照约定交纳。

“《条例》整个制定过程,多次召开座谈会,邀请部分业委会委员和业主代表参加,对于市民较为关心的物业管理问题,《条例》中都有了明确的表述和解答。”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还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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