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分别发出《失信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生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该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该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高消费。
对此,彩生活公司和棠棣之华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时向七星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12月5日,七星区人民法院发出2份执行裁定书,结果均是驳回异议。
12月6日,彩生活公司仍在棠棣之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邓振福摄
迟迟未履行被纳入失信名单
据了解,彩生活公司为棠棣之华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因物业服务存在问题,被开发商桂林祺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昌公司)发函解除合同并要求限期离场。但彩生活公司不服,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打了四场官司,彩生活公司均败诉,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彩生活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出该小区。该判决于年5月20日生效,但彩生活公司未履行。
10月25日,祺昌公司向七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要求将彩生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其采取限制消费令。10月27日,七星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于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彩生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要求彩生活公司履行判决退出棠棣之华小区,但彩生活公司并未履行。
11月11日,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将彩生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
物管和业委会同时提异议
11月21日,彩生活公司对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失信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的执行行为不服,向七星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理由有五点:一、该公司称七星区人民法院以彩生活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由,将彩生活公司列入失信名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七星区人民法院从发出执行通知后,在10日内将该公司列入失信名单程序违法;三、该公司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桂03民终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继续为棠棣之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是基于业委会授权委托,而非基于已经解除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祺昌公司无权要求彩生活公司退出小区;四、法院限制彩生活公司高消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五、彩生活公司不履行判决是业委会要求其服务而致其客观上无法履行。综上,彩生活公司申请撤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解除对其限制高消费令。
11月21日,棠棣之华小区业主委员会也向七星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在着手选聘新物业期间,由彩生活公司继续提供临时物业服务是广大业主的意愿。祺昌公司虽有权依据已生效的判决要求彩生活公司退出小区,但不能阻止小区业主委员会临时聘请彩生活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申请中止执行。
法院驳回异议
12月5日,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桂林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认为祺昌公司作为生效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与棠棣之华小区业委会《告知函》的要求相比,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法律上的执行效力,彩生活公司于法于理更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因此,彩生活公司称不是其不履行判决,而是业委会《告知函》的要求使其无法履行判决的辩解不成立。
执行裁定书。
法院还认为,该判决于5月20日生效,至今已长达半年之久,执行立案也至少长达半月,但彩生活公司仍未退出棠棣之华小区,彩生活公司消极履行,抗拒执行事实清楚。为此,依据相关规定,法院对彩生活公司采取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并无不妥,依法裁定驳回异议。
对棠棣之华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异议,12月5日,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桂林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认为业主委员会申请中止本案执行的理由无法律依据,依法裁定驳回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