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能否直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吗?业主委员会到底有哪些职责?近期,晚报记者接到不少市民电话,咨询业主委员会责权方面问题,对此晚报记者连线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工作人员,针对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不少小区设立了业主委员会,但很多人却不知道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能为广大业主做些什么?”面对记者的提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解释道,根据《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主要有以下职责:首先,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使其按照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其次,业主委员会还有召集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报告年度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同时还可以参与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组织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不仅如此,业主委员会还有配合、支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的权利,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物业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半年公示共有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交纳物业服务费、停车费情况;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但根据《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决定《条例》中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事项,即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记者王瑞欣)
本文来源:西宁晚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