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达州日报
8月4日,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达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据悉,《条例》为达州市首部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适用于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将于10月1日开始施行。
助力达州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6月23日,达州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并于7月28日经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条例》共7章60条,明确了业主享有的相应权利,规定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行、职能职责等内容。
在物业管理与服务篇章,《条例》规定新建物业承接查验机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合同相关事项、物业服务人的信息公开义务、物业纠纷处理等内容。
在物业使用与维护篇章,《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行为、车位(车库)管理、建设单位保修责任、业主共有资金和维修资金管理以及老旧小区改造等内容。
作为《条例》起草者之一的蒋冰坦言,当前,达州市物业管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比较突出。如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部分物业服务质量较差,物业小区地下车位租售纠纷比较突出,部分业主拒交物业费等,“一系列问题制约了达州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聚焦物业“顽疾”达州开出法治良方
“达州物业问题困扰居民已久,群众对改善物业管理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必须要对物业‘顽疾’开出法治良方。”达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邓瑜华谈到。值得一提的是,在监督管理上,《条例》明确规定了部门职责、信用管理、满意度测评、投诉举报机制等。
“针对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问题,《条例》加强了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创设了特色较为鲜明的制度和规定。”蒋冰说,《条例》规定了业主委员会会议邀请列席制度以及年度履职报告报送制度。
《条例》还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业主委员会监督管理和考核办法,以及明确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职负面清单。
针对达州市物业费收取较困难实际,《条例》也有专门设置。
如“业主应当履行按时支付物业费、停车费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等义务,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书面、短信、网络等方式催收;逾期仍不支付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协助催收,也可以申请人民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同样,对于达州违法建设突出问题,《条例》也有规定:“有关部门认定附有违法建设的房屋,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违法建设情形备注于不动产登记簿。”
邓瑜华说,物业问题涉及到城市管理、社区建设、基层治理等方方面面,这项工作解决了,有利于最大程度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社区治理优势,从而构建起具有达州特色的城市基层治理新格局。
开门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据悉,《条例》制定过程中,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开展4轮调研,召开各类座谈会10余次,并在立项、起草、修改、审议等各环节收集社区居民、高校学者、地方立法专家、行业协会等意见建议上千条,吸纳合理建议余条。
“《条例》特别注重倾听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呼声,专门将老旧小区改造相关内容进行明确,回应人民群众对物业管理的期盼。”达州市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曾锋坦言。
近年来,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通过组建地方立法专家库、开展实地调研、多渠道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在立法的各环节全过程收集社会各界各方建议意见。
“我们将坚定不移从民心上考量立法内容、从民意中汲取立法智慧,真正用良法善治践行好全过程人民民主”。邓瑜华说,今后类似立法,将更多“敞开大门”听取民心民意,敢于和难题“较真”,主动向矛盾“叫板”,真正让群众“叫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