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减少物业服务内容、降低物业服务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催收物业费……这些影响居民幸福感、获得感的物业问题,《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说法了。
物业不得有的8种行为
物业服务人不得有哪些行为?《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减少物业服务内容、降低物业服务标准;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催收物业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超期收取费用;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擅自拆除、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撤离或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终止服务撤离时,拒不移交属于业主的档案资料、物品、资金等。”小区物业服务人如有这些行为,将被降低信用等级,记入信用档案。
物业实施星级等级评价
西宁市致力将企业诚信管理和行业监管有机结合,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实践机制,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加信用等级评价,按照信用评价等级提供相应的星级服务。对信用等级为AAAA级和A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一至五星级服务,信用等级为AA和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一至三星级服务,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一星级服务,B级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
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物业
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为全面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落实《条例》内容规定,《条例》实施后,西宁市将加强对物业服务人从业能力和素质的监管。要求物业服务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具备为业主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有条件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机构,从源头上对物业服务人进行监管。同时,以《条例》为抓手,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者给予相应处罚,不断规范物业服务人依法依规履约行为,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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