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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关于完善物业管理区域消防设施应急维

各区县(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改进我市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规范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业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完善物业管理区域消防设施应急维修程序通知如下:

一、消防设施应急维修条件

(一)消防救援大队或公安派出所在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消防设施故障、瘫痪等,向物业服务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用应急维修程序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委托的消防维保单位发现消防设施故障、瘫痪的,由消防维保单位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报告书》,并报属地公安派出所备案,经属地公安派出所核实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物业服务企业可采用应急维修程序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

二、消防设施应急维修程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收到属地公安派出所或消防救援大队下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组建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同时应当聘请专业的消防检测评估机构(可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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