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达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据悉,《条例》为达州市首部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适用于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将于10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共7章60条,明确了业主享有的相应权利,规定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行、职能职责等内容。
在物业管理与服务篇章,《条例》规定新建物业承接查验机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合同相关事项、物业服务人的信息公开义务、物业纠纷处理等内容。在物业使用与维护篇章,《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行为、车位(车库)管理、建设单位保修责任、业主共有资金和维修资金管理以及老旧小区改造等内容。
《条例》还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业主委员会监督管理和考核办法,以及明确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职负面清单。
针对达州市物业费收取较困难实际,《条例》也有专门设置。如“业主应当履行按时支付物业费、停车费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等义务,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书面、短信、网络等方式催收;逾期仍不支付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协助催收,也可以申请人民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同样,对于达州违法建设突出问题,《条例》也有规定:“有关部门认定附有违法建设的房屋,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违法建设情形备注于不动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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