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一日起,新修订《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4月28日,省住建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回应“民声”关切。
问题一:《条例》对于电梯等公共设施设备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有无新规定?
省住建厅房管处答:《条例》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发生严重影响物业使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紧急维修、更新、改造的,可申请动用小区维修资金。
这些紧急情况,分为8种情形:
1.屋面、墙体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
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3.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4.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或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严重损坏不具备灭火功能的;
5.共用排水设施塌陷、堵塞、破裂等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财产安全的;
6.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水水泵(水箱)损坏或者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的;
7.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配电系统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者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8.业主委员会核实有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问题二:新修订《条例》对小区常见违法行为有哪些规定?
省住建厅房管处答:小区常见的违法行为有:圈占绿地、违法建设、野蛮装修、遛狗不牵绳、堵塞消防通道等等,对此《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各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事项、联系单位、举报电话。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问题三:《条例》施行后,将如何规范业委会履职行为?
省住建厅房管处答:《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不正当利益;
(四)明示、暗示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费;
(五)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八)拒不执行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行为的,业主、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更明确了,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四:对于“赶不走”的物业公司,《条例》有无相关解决举措?
省住建厅房管处答:老物管不愿退,新物管进不来,物业把小区“大管家”当成了小区“大当家”,这种行为极大的损害了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因此《条例》对物业服务退出交接和违反退出的规定进行严格的规定。
如:第六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阶段工作未完成、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其他纠纷未解决等为由拒绝退出及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
第一百条:“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退出,逾期仍不移交或者退出的,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自责令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一万元罚款,且二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