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姜宇涵
“小物业大民生”,物业管理是连接居民生活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关系着千家万户的美好生活。为与《民法典》全面衔接,年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全票通过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此条例将于年5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共九章条,涵盖了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新条例与版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相比,变动巨大,亮点繁多。接下来,我们将以系列栏目的形式,为大家解析《条例》中的亮点。
一、物业费可以预收吗?
对于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约定预收物业费;对于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预收物业费,但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剩余期限。
《新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约定。预收物业费的,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剩余期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约定预收物业费。”
二、哪些情形可以不交物业费?
(一)情形一:新房整改
对此,《新条例》进行了明确规定:新房整改期间,业主无需交物业费。
《新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费按照约定承担;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情形二:业委会成员
对此,《新条例》明确禁止。《新条例》第三十八:“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明示、暗示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费。”
三、物业费如何调整?
(一)可以调整物业费的三种情形
《新条例》明确了三种情形下,“物业服务人应当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协商”,从而调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
1、公共服务产品能耗价格、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等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的;
2、业主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标准变动的;
3、与物业服务有关的政策性费用调整的。
(二)调整物业费的表决要求
《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物业费调整由业主共同决定。该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经过业主人数和面积“双三分之二”以上参与,参与“双过半”同意。
下期我们将继续为大家介绍新版《条例》的亮点,欢迎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