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快报讯小区乱停车管不了、经营性收入不公开、物业服务不好就是不退出、服务不好我不交物业费……
“小物业”牵动“大民生”,物业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昨天,《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继续审议。
据了解,这是杭州市近年来首次进行“三审四表决”的法案,与去年12月的二审修改稿相比,这次的提请审议稿又有哪些新变化。
关于小区乱停车:不劝阻、制止及时报告可能要罚款
乱停车是小区管理的“顽疾”。这次《条例(修订草案)》对此有了具有操作性的新规定:
对于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提出物业服务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予以清理,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无法清理的,及时向消防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不进行劝阻、制止,又不及时报告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关于物业费:物业不得以拖欠为由停水停电
《条例(修订草案)》首先提出,物业费除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外,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费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不能超过合同存续的剩余期限。
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要求提供服务,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实施停电、停水、停气等行为催缴,违者将处以罚款。
物业服务退出时,不能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其他纠纷未解决、阶段性工作未完成、物业服务合同未完成等为理由拒绝退出,无正当理由拒绝退出,将处以罚款。
业主也不能以物业服务人已退出小区为理由拒绝交物业费。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关于小区治理:不得强制通过指纹、人脸识别方式进入小区
《条例(修订草案)》充分考虑数字化技术运用的同时,也兼具人性化关怀。比如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业主大会召开难、业委会选举难、业主自治参与度不高等问题,《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业主投票一般应当采用电子方式,但是业主要求提供纸质方式的,业委会应当提供。
市房产主管部门要建立业主电子投票系统,并免费提供业主使用。
物业服务人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使用共有部分,不得泄露业主个人信息,不得强制业主购买其提供或者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物业服务人要公开投诉电话,对业主投诉要自收到之日起10天内作出答复。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申请范围扩大紧急情况使用可不经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维修资金是小区共同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资金。现行《条例》仅规定电梯、消防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维修项目可以按照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条例(修订草案)》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增加了外立面脱落,屋面、外墙渗漏,排水设施严重堵塞或损坏,围墙、道路坍塌等危及小区公共安全或严重影响业主正常居住使用的紧急事项。
同时明确,发生以上紧急情况,需要启动使用物业维修资金的,维修方案经业委会审核,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等确认后,可以不经业主共同表决,直接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法律责任:处罚力度更大
小区物业管理过程中纠纷不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现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街道(社区)、物业、业委会以及业主没有约束力,或约束力不够形不成威慑力。
《条例(修订草案)》对各方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同时也提高了处罚标准。
针对建设单位——
未按规定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材料的,处最高3万元罚款;未按规定交存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的,处应交经费最高3倍罚款。
针对物业服务——
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实施停电、停水和禁止车辆进入小区和车库等行为的,将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无正当理由拒绝退出服务的,处最高30万元罚款。
未按规定开设共有收入专门账户的,处最高3万元罚款。
针对业委会——
拒不移交由其保管的资料、财务的,逾期不改正的,处最高元罚款。
针对业主——
装修时卫生间不能随便挪动,把自家卫生间改到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书房和厨房的,或者把自家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造成卫生间、厨房的,限期不改正的,处最高5万元罚款。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处最高元罚款。
针对管理部门——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投诉举报:拨打,五个工作日内必回复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通过“”市长公开电话等方式举报、投诉违法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答复举报人、投诉人。
这次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对《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建议,修改完善,提交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收集多条意见建议
预计今年6月进行表决
物业服务牵动千千万万市民群众,物业管理条例修订也受到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