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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不合理能否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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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年陈xx与开发商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xx县xx公馆二号楼一单元xx号住房,建筑面积.43平方,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年2月28日签订了《xx县xx公馆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委托管理期限自年3月1日起至年2月28日止。

协议约定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按建筑面积壹元每平方的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如果业主逾期应根据欠款乘以逾期天数乘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陈xx自入住以来物业管理费交至年2月28日,自年3月1日至年2月28日的物业费陈xx一直不交,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对其书面及上门催要,均无果,后起诉到法院。

判决结果

从缓和双方间的紧张关系及构建和谐小区的目的,酌定物业费按每平方米0.9元计算,由此计算陈xx应支付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4元(0.9元/平方米/每月×.43平方米×12月)

案件分析

1.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效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关联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规定,涉案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也未一致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开发商xx房产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该协议对包含陈xx在内的业主均具有法律效力。

2.陈xx是否违约

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在小区内张贴告示的方式进行了约定和通知,陈xx作为小区内业主在物业费标准告知后至今一年的时间内并未通过法定程序对物业费标准提出异议,其在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书面通知催费后仍未支付,实属违约,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的履行情况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合理的物业费用。

3.是否能以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为由拒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费是物业服务企业运营的基础,物业费的收取具有公共属性,业主不能仅凭个人认知拒交物业费,如果业主仅以其个人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拒绝交纳服务费,物业服务的质量肯定无法保证,进而可能会导致更多的业主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难以为继无法提供优质服务,从而陷入恶性循环,最终使小区的全体业主利益受损,这也不符合业主不交纳物业费的初衷。陈xx作为业主,如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有意见,应当合法合理维权,拒付物业费并非正当维权途径,亦会有损于同小区其他业主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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