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刘佳
9月27日上午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据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田万国介绍,修订草案二审稿在提请审议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在充分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并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据田万国介绍,调研中有意见提出,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能否履职尽责,事关全体业主切身利益,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串通物业服务人侵害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有权罢免。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部分成员的书面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业主大会表决。业主委员会未按时提请业主大会表决的,提出罢免建议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逾期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书面建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关于业主自行管理。审议和调研中有意见提出,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是物业管理的方式之一,条例修订草案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建议充实完善。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业主自行管理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完善:一是“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实施自行管理。”二是“实施自行管理的,管理人可以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秩序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事项委托给第三方。电梯、消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依法委托专业性服务组织进行管理维护。”三是“实施自行管理的,管理人应当将业主支付的物业费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规范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开管理、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关于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使用,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规范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使用,既要防止被侵占、挪用,又要发挥共有部分收益的效用,切实维护好业主共同利益。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应当优先用于业主公共支出,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调研中有关方面对进一步修改完善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相关内容提出一些意见建议。有意见认为,业主转让、出租物业或者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以便于物业管理活动的开展。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业主转让、出租物业或者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告知买受人、承租人或者居住权人,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出租或者设立居住权的相关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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