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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格子铺售后返租物业管理费的责

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片土地爱得深沉。

大家好,我是螃蟹。

一、案情

年3月29日,发展商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创公司)与买受人蔡某签订《商铺买卖合同》,约定:发展商应当于年8月31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涉案商铺使用权交接手续;年8月31日前交付使用的商铺,其使用权及收益权在年8月31日之前归发展商所有;发展商应于年8月30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该商铺交付买受人使用,买受人同意从该日期后开始正式行使该商铺的使用权及收益权。

年9月3日,迪佳公司与蔡某签订《金利壹号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迪佳公司是康创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蔡某是该商铺业主,蔡某交纳费用的时间以《交楼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为收费起始日,在发展商不负逾期交楼责任的情况下,蔡某逾期收楼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楼之日起计收,发展商负有逾期交楼责任的,以蔡某实际收楼之日起计收。

年9月3日,迪佳公司、蔡某及康创公司签订《金利壹号商铺使用权移交确认书》,约定:

一、该商铺从年8月31日起,蔡某按《商铺买卖合同》的约定,将商铺使用权移交康创公司,康创公司自年8月31日起按商场统一经营装修标准对该商铺进行装修及经营;

二、鉴于该商铺在年8月31日至年8月30日期间,康创公司享有该商铺的使用权及收益权,包括依法进行的关、停、并、分立、装修、与第三方联营、合作、合伙、承包、转租、分租、出租柜台等行为,三方确认在年8月31日至年8月30日期间,蔡某依《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附件缴交的综合管理费由康创公司及实际使用人、承租人向迪佳公司交付……

四、在约定的康创公司享有使用权期间届满前6个月,蔡某、康创公司双方需协商使用权届满后是续租还是恢复原《商铺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铺标准由康创公司交付给蔡某,双方承诺到时愿意就上述事项积极协商,否则违约方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

五、年8月30日起,蔡某继续将上述商铺交付康创公司统一经营的,有关综合管理费的交付和经营责任由康创公司及实际使用人、承租人承担等。

据房地产权证记载,涉案商铺的权属人是蔡某,该铺建筑面积14.78平方米,规划用途商业,登记时间年8月27日。

年8月7日,康创公司向蔡某在买卖合同中所留的通讯地址寄送《关于康创名品酒汇(原名金利壹号)商铺移交的通知》,写明:蔡某所购的康创名品酒汇商铺需进行商铺移交手续,请于年8月22日至8月31日,按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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