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0月16日讯10月14日,网友问政得到最新回复情况如下:
1、学校聘任代课教师待遇问题
网友安可:山东省教育厅有没有关于代课教师待遇的具体要求?为什么政府拨款每人头三千多元,实际到手只有元,甚至有的只拿到手元,并且还要强迫代课教师与机构签订合同?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11号规定:严禁聘用代课教师,个别确需聘用代课教师弥补临时性岗位空缺的,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聘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省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44号规定:支持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因培训、病休、生育等造成的教师临时性缺员,严禁中小学自行聘用代课教师。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使用的,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其待遇保障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劳动保障权益的通知》(鲁人社发〔〕5号)规定执行。相关待遇未能保障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2、谁去监管?保护正规营运车辆的合法权益。
网友*****:正规营运车辆遇到私家车查车,谁去监管?保护正规营运车辆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网友您好!问题已收悉,请您具体说明问题中出现的时间,地点,私家车车牌号码及大巴车车牌号码,以方便我们进行问题调查及问题解答。
3、社保未足额缴纳可以投诉吗?
网友酷客:社保缴纳是按最低基数缴纳还是按照实际工资缴纳?如果没有按照实际工资数缴纳,是否可以投诉工作单位进行补缴?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您好,现就咨询问题回复如下:按照《关于执行省政府鲁政发〔〕9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51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口径计算,其中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在岗职工工资60%为基数缴费;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依据《实施》若干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