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公共区域清扫清洁工作,市住建委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公共区域清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到,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人的监督,如果小区公共区域清洁不及时、不符合标准,可监督物业服务人进行整改。
年5月1日,《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对物业服务活动以及各方主体权责作出了规定。为了深入贯彻条例,积极回应市民改善公共区域清洁的诉求,《通知》从清洁标准、公示公开、督促检查、违法惩处4个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要求。
在明确清洁标准方面,《通知》要求,实施专业物业管理的住宅项目,已经在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清洁标准的,各物业服务人要严格执行标准约定,有计划、按步骤完成物业管理区域约定范围的清扫清洁工作;未明确清洁标准的,各街道(乡镇)、各社区党组织要引导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积极发挥自治作用,按照共同决定程序组织业主尽快明确清洁标准。
标准制定出后,需要及时告知全体业主。《通知》表示,各物业服务人应主动公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清洁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进行公示,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业主。物业服务人要做好清扫清洁工作记录,并在相关清洁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清洁清扫时间、内容,主动接受业主监督。
清洁是否到位、是否符合标准,督促检查必不可少。《通知》提出,各物业服务人要建立清洁质量巡查机制,并对照清洁标准定期开展质量自检。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人的监督,对于发现清洁不及时、清洁质量不符合服务标准的,第一时间向物业服务人进行反馈并监督整改。
另外,对于群众反映清洁问题集中的住宅物业管理项目,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街道(乡镇)、各社区应重点加强物业服务人公示公开情况、按照清洁标准进行清扫清洁情况的执法检查,对于拒不整改的,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