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普及(二十)
●第四十一条
设立住宅专项统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统筹维修资金主要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集中存储增值收益组成。物业主管部门代管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集中存储取得的增值收益扣除同档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后的部分划入住宅专项统筹维修资金专户。
住宅专项统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受益人为全体业主或者无法界定受益人时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以及相关费用。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业主的申请安排使用,必要时也可以根据管理实际统筹安排使用。
售房单位缴纳的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管理和安排使用,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以及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