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家住西安市灞桥区纺三北区的王先生反映称,物业在未发任何通知和公告的情况下,将小区一处绿地铲除准备修建停车位,多棵树木也被砍伐,“物业并未提前告知业主并征得多数业主同意,也无法提供施工等相关手续,这种以绿化换取停车位的方式到底合理不?”(3月17日《华商报》)
不可否认,随着私家车数量的快速攀升,小区停车位不足现象越来越严重,尤其是老旧小区配套设施不够完善,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满足业主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缓解小区停车难问题,确实需要建设和增加停车位。但是,不宜选择铲除小区公共绿地的方式建停车位,即使确实找不到空间修建停车位只能铲除小区公共绿地,也不是由小区物业单方面说了算。
从法律角度说,小区公共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要不要改建成停车位,理所应当由全体业主决定和选择,小区物业必须征求并得到多数业主的同意。《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从这个角度说,小区物业未经业主许可,擅自铲除小区公共绿地修建停车位,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剥夺了业主对小区公共绿地的共有权。
退一步说,即使大多数业主同意铲除小区公共绿地改建停车位,实施过程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既要履行相关程序,又要确保小区绿地率符合国家标准。
《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树木。因建设工程无法保留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采光及道路、管网等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不低于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标准,列入旧城改造区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可比照规定的标准降低5%。换言之,铲除小区公共绿地改建停车位,砍伐树木需要得到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且修建停车位后的小区绿地率不能低于30%。
因此,对未经业主同意和未经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铲除绿地建停车位行为,必须及时叫停和制止。同时,破解老旧小区停车难,铲除公共绿地建停车位是下下策,上上策是与停车位数量充足的新建小区协商,有偿使用剩余停车位,以及尽可能建设占地面积小的立体式停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