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6月2日讯(福建日报记者郑昭)5月30日,《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这是继年、年两次修改后,省人大常委会再次对我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此次主要对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中不符合民法典的内容进行修改,进一步理顺法律关系,确保我省地方性法规与党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条例修正案(草案)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和表决规则进行了修改,明确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九项内容;采用集体讨论方式召开业主大会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制定的议事规则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并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人数比例作了相应修改。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和物业管理工作实际,条例修正案(草案)取消对催交物业服务费的次数要求,明确催交方式为“书面”,并增加申请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在物业承租人或者买受人告知事项中增加居住权的约定;修改公共收益的定义,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公共收益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单独开户设账;细化公共收益收入的公示要求并赋予业主查询权。此外,条例修正案(草案)还在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的主要事项中,增加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公用房管理使用和服务交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在对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业委会关系着广大业主的切实利益,根据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地方性法规不宜对业委会的任职条件作具体限制,应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建议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委会的任职条件作出规定,引导和鼓励业主中的党员积极参选业委会委员,并建议增加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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