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物业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完善物业服务标准和规范,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强化行业自律、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提升服务品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云南省物业服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将《导则》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导则》是住宅和非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的基本规范。《导则》施行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照《导则》进一步规范行业服务行为;《导则》施行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或标准高于《导则》要求的,单方不得调整;低于《导则》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主动自查、整改,主动与业主协商一致,提供质价相符、公开透明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新承接项目,所签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标准应主动参照、选择适用《导则》规定相关内容。
二、《导则》是实施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举措,是物业服务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也是物业服务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积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学习、施行好《导则》,并将《导则》的推行情况纳入行业监管重点内容。
三、《导则》自年7月1日起施行,内容可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下载。推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联系。
联系人及柴军,—(传真)。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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