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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住建就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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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之声栏目获悉近日,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针对《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惩戒》问题,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提出此次事实惩戒对象主要是指在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包括:房地产开发、中介(经纪、房屋租赁)、估价及物业服务人和失信房地产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

将严重失信的房地产市场责任主体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针对纳入严重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行为,意见明确,有以下几个事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

4.房地产中介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

5.房地产中介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房地产中介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7.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8.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

9.房地产估价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10.物业服务人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11.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的方式催交物业费的;

12.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原物业服务人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未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的;

13.物业服务人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的。

各地结合实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纳入惩戒范围。

关于惩戒的认定依据,意见提出,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严重失信行为认定依据如下: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给予行政处罚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失信惩戒:

1.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执业业务的;

2.吊销许可证、资质证、执业资格证或者吊销执照的;

3.行政拘留的;

4.除第三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以外,一年内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针对被列入严重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吉林市住建厅称对其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降级处理;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发现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并将失信信息推送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来源: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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