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篇
近年来,随着我县多项惠民工程的深入推进,大量农村安置房、商品房交付使用,县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大幅上升。在日常生活中你是否会遇到以下问题呢:我没签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对我有效力?我没完全享受到物业服务,是否可以不交物业费?
本期以案释法将带您了解物业纠纷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提升维权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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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某物业公司在向业主张某收取物业费时,张某认为自己并未在物业服务合同上签字,物业公司与房产开放商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其没有约束力,拒不交纳物业费,该物业公司遂将张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案涉小区的开发商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张某虽然没有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签名确认,但是山丹县某物业公司入驻张某所在小区后进行物业管理,该小区的业主并没有任何异议,在事实上接受了山丹县某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张某应当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法院判决张某补交物业费。
法官说法: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服务义务,其提供的物业服务能够维持小区各项基本功能的正常运转时,业主就应当履行对等的交纳物业费义务。物业服务如存在瑕疵,只能引起物业费的部分减免,并不能完全免除业主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不能成为业主拒交全部物业费的理由。
案例二
黄某认为物业公司物业服务不到位,对其所在小区的照明设施安装、墙皮脱落处理、环境绿化等物业服务项目做得不够好,自己没有完全享受到物业服务,拒不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将黄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了部分服务,但也有部分服务未按规定提供,黄某已连续多年未交纳物业费。法院最终促使物业公司与黄某达成和解,由黄某补交物业费,物业公司继续完善相关物业服务。
法官说法:
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若物业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部分义务,业主可通过相应渠道(如协商、投诉、诉讼等方式)加以解决,而不应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对抗物业公司。
原标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