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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叫物业管理改叫物业服务

以前,我们把物业公司叫“物业管理公司”,把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叫“物业管理”,把开发商或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叫“物业管理合同”。

现在,我们把物业公司叫“物业服务公司”,把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叫“物业服务”,把开发商或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叫“物业服务合同”。

这是为什么呢?是法律规定改变的原因吗?

改革开放前,我国大陆没有现代意义的物业公司,也就不存在什么“物业管理”还是“物业服务”的问题。

改革开放后,为了和港商合作,深圳成立了大陆第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而成立了第一家物业公司,受香港人的影响,我们把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叫“物业管理”,把物业公司叫“物业管理公司”,把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或业主签订的合同叫“物业管理合同”。

所以,“物业管理”是泊来词,那时只有这个词。

那时,大家普遍认为:

在物业公司给业主提供的服务中,是以物业公司为主导的。

这种服务行为,是管理,不是服务。

因此,我国年9月1日起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把物业公司称呼为“物业管理企业”,把物业服务叫做“物业管理”。

随着经济发展,随着大家权利意识提高,大家的认识改变了:

物业公司在接受开发商或业主委托后,给业主提供的是服务,而不是管理。

在这个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业主,而不是物业公司。

于是,在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中,把“物业管理企业”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后面,《物业管理条例》也把“物业管理企业”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这样,大家也开始跟着改变,改叫“物业服务企业”,改叫“物业服务”,改叫“物业服务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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