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业主自治权是建立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基础上,业主对自我所有的物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利。业主的表决权问题,涉及小区公共事务的决策问题,是业主自治的具体形式之一。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对于拒付物业费的业主,部分小区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规定“业主拒付物业费的,可以限制其行使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等共同管理权”,该限制业主共同管理权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本文笔者将通过类案对比研究,结合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综合自身办理业主撤销权等案件以及服务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的实务经验,发表个人观点并提出相关实务操作建议。
关键词:拒付物业费、表决权、业主自治、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纠纷衍生效应
条文来源
年12月0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该规则第二十条规定“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为了贯彻执行上述通知的意见和精神,各地主管部门发布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示范文本,都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通知第二十条的相关内容。
目前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