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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施行新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年修订版)将于年5月1日起施行。其规定有14条事项需要业主共同表决,且共同表决的事项需要专有部分面积、业主人数占比均要达到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对筹集维修资金;改、重建附属设施及建筑物;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或改变其用途。需要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及参与表决人数均达3/4以上的业主同意。

制定和修改管理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业委会或更换业委会成员;择优招标选择物业单位或解除物业单位;使用维修基金;公共场所安装刷脸、指纹等生物特征和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物业服务区的划分、调整;物业自行管理;物业费调整;设立业主大会及确定其职责;其它需业主表决的重大事项。需要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及参与表决人数均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

针对需要业主共同参与表决的14条事项,业主、开发商应当把全部户数及各种户型建筑面积列出清单,开发商提供未出售和已出售未交付的面积,以便计算参与表决或表决同意的户数及专有部分面积的占比。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产权证登记面积计算;未有产权证的按照测绘机构实测面积计算;未实测面积的按照商品房合同内建筑面积计算。业主人数的确定: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一人买多套房的按一人计算;未出售和已售未交付的也按一人计算。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年修订版)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无偿使用的电子投票表决系统。业主大会表决可以采取书面方式或电子投票系统进行。对老年人等不熟悉投票操作的,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提供帮助。业主签收书面表决票或登录电子投票系统,就计入参与表决人数中。业主参与表决,应作出同意、不同意、弃权的表示,未作出表示视为弃权。

为践行业主对14条事项顺利进行表决,《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年修订版),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如下:

1、协调、组织、指导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2、督促物业服务单位、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3、调解处理物管纠纷。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年修订版)将于年5月1日起施行。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需要业主通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指导设立的业主大会举行表决,履行业主共同事项的决定权。物管纠纷的调解及表决结果的依法执行,也是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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