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家和
不具备条件成立业主大会,或虽成立了业主大会但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可以由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作为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的临时性机构。3月27日,《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出台,首次提出可组建过渡性质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来临时补位。这一首创,将有利于解决当前业委会成立难的难题。(《北京晚报》3月28日)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加速转型,近年来物业管理与小区业主方面的矛盾纠纷处于增长状态。特别是物业费乱涨价,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虽然业主意见很大,但由于现有相当数量的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如果靠业主个人单打独斗,行使业主权利时处境艰难。
成立业委会,是我国物权法赋予业主的权利。可现实情况是现在许多小区面临诸多成立难的困境。比如,年轻人要上班没有时间,只能寄希望于退休后的老年人。但很多老年人存在业主身份认定等问题,因为大多是以儿女的名义买的房,不是房产证上的“业主”,不能成为业委会组织者和发起人。再如,即使有了组织者和发起人,业主大会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要有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并投赞成票。现在有些业主买了房子直接租了出去,有些业主不在本地等。当然,也有一些业主自身方面认同感和参与度不高的问题。这些情况导致了业主人数达不到有效条件,成立业委会的事不得不长期搁置。
那么,暂没条件成立业主大会,也没有业委会的小区居民怎么维护自身权益?新出台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地方法规形式给出了办法,这就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过渡性质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来临时补位。这一首创,无疑有利于解决当前业委会成立率低的难题。
加强小区管理也是一项惠民工程、安居工程,彰显了政府的为民情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组建过渡性质“物业管理委员会”,有助于减少业主在维权过程中的成本,有效降低业主个人自身维权难度,也可以说是政府有关部门出面为小区居民合法维权“撑腰”,这也是一种小区管理制度的创新,或许可供其它城市小区管理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