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没有立即做出处理,一段时间后“翻旧账”解雇员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会不会被判定违法解除?
1、应当在多久时间内处理?
没有劳动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企业超过一年未作出处理,就不得再追究其违纪责任,企业以员工超过一年的严重违纪行为作出解除合同决定,会被判定违法解除。
2、“一事不再罚”原则
员工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已经作出经济处罚、严重警告、降级调岗、通报批评等处罚后,事后不能再以同一违纪行为进行其他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
()辽02民终号
章山(化名)年1月入职大连市某物业公司从事设备维护运行工作,5年4月从公司离职后,7年12月再次回到物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至6年12月。
2年6月20日,物业公司单方通知章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章山存在私自拿走业主物品、对待管理处同事态度恶劣、辱骂同事等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规定。
事实依据为电话录音,物业主管刘某给章山安排工作时章山有辱骂行为(录音形成于1年6月4日)。
章山申请劳动仲裁,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裁决:物业公司向章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
物业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职工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处理的,不得再追究其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以章山严重违纪为由于2年6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但其提供的相关录音证据形成于1年6月4日,已超过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的合法期限,故物业公司未能提交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章山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内存在严重违纪行为。
另外,物业公司虽提交了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