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业主的共有权利有哪些?
业主依法享有对建筑物共有部位以及小区公共场所、设施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管理共有部位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2.业主可以请求公布、查阅哪些情况和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以下资料: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3)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5)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该条款规定了业主所享有的知情权,同时,保留了一个“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兜底条款。此外,业主们也可根据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应条款去向业委会查阅相关资料。
13.什么是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这就是说,业主大会,它是一个小区全体业主的组织,往大了说,相当于小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业主大会在小区里,具有最高权力。
14.业主大会有哪些权力?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4)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5)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6)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9)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10)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但是在决定以下事项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一是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基金;二是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15.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1)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2)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原标题:《物业管理常见法律问题指引(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