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段学虎马瑞琳陶敬玉
02:12日前,东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东营市人民政府修改部分政府规章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记者获悉,新修订的《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年1月1日起施行。
适应上位法六大方面作出调整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上位法的颁布施行,使得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需要做较大调整。《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修订前共10章88条,修订后共10章98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
根据《民法典》将“物业服务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人”,明确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增加了业主物业管理采用自治模式的原则性条款。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第七十七条,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作出明确。
将党建引领写入政府规章。《办法》第四条规定“将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细化有关业主大会和业主的条款。对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成立条件、人员组成等进一步细化。修改第二十五条,新增规定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继承、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应当认定为业主。新增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对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第三十一条增加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规则。
进一步规范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为。对成员条件、联审把关、业主委员会成员禁止行为等作出明确规定。
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人行为。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对建立物业服务人信用等级评价、规范物业服务人选聘以及退出物业项目、明确物业服务人禁止事项等方面,进行了条款新增和修改。
加大物业服务人的责任。《办法》赋予了物业服务人“准公共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物业服务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明确了物业服务人负有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物业服务人应当对于违反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实施“红色物业”建设三年行动加快构建物业服务市场调节体系
东营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副县级干部尹玉增表示,围绕《管理办法》,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继续规范物业管理,大力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深入实施“红色物业”建设三年行动,持续整治物业服务领域突出问题,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实行物业服务分星级管理,开展物业服务人信用评价;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破解资金收交难、使用难等问题;尊重市场规律,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动态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调整机制,加快形成“以质论价、质价相符、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市场调节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