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物业管理活动中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物业管理的基础是业主的财产权,对物业进行管理是业主行使财产权的行为。业主是物业管理的重要责任主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只是业主管理自身物业的方式之一,正是基于此,《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均充分尊重和维护业主的财产权利,赋予业主广泛的权利和相应的义务。业主基于财产权具有可以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和不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具有维护个人和公共的共同利益的责任,遵守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的义务。业主的责任,除了对房屋内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更重要的是还承担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由规约和规章制度确定的义务。由于多个业主之间必然形成共同利益和共同事务,而公共利益和共同事务不是一个人代表的,因而产生了业主大会制度。《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规定了业主大会的成立、会议形式和表决方式,业主大会按照《条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的程序作出的决定,视为全体业主的共同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通过这些规定,保证业主大会能够切实担负起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职责。因此,业主大会也是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主体地位的重要表现。
另外,《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中,凡是依附于财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均遵循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强调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政府作为监管者,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作用,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对物业管理活动实行监督管理,为各方主体从事市场活动提供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
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是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物业管理行业的本质是服务性行业,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服务。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是平等民事主体,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与业主、业主大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主体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