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成立后3个月内,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3个月,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来确定续聘或者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1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重新选聘物业企业的,应当确定选聘的方式、方案。
釆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选聘方式、服务标准、服务方案、收费标准、合同内容、合同期限、所选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实绩等情况征求业主意见,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由业主大会表决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
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选聘方式、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实绩、评标方式、委托评委方式、管理期限等招标方案和评标程序事先征求业主意见,并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开标后,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中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招标要求签订合同。
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企业选聘过程中,不得擅自作出决定或者越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自行管理的,在决定自行管理之前,应当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一)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和负责人;
(二)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
(三)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的方案;
(四)其他有关自行管理的内容。
以上事项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难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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