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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看小区业主如何更换物业公司

首先,“集众人之力”成立社区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委员会解雇不合格的物业公司。当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只有一名业主,或者业主人数少,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会议的,业主应当共同履行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二是通过合法的业主会议程序解雇原物业公司,选择新的物业服务提供商。《民法典》第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对于小社区不需要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小边暂时不讨论,主要讨论如何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社区更换物业公司,业主在实践中很困难。《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现行实施“双过半”也就是说,业主更换物业公司必须经占建筑总面积一半以上的业主和总人数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虽然这个“双过半”这些规定似乎并不难,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障碍。更常见的原因是许多业主或出租房屋。他们对成立业主委员会和更换物业公司漠不关心,不积极参与投票,这直接导致业主难以跨越投票门槛。由于民法典“病”第二十七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占专有部分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占专有部分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业主同意,参加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四分之三,参加表决的业主数量超过四分之三。前款其他事项的决定,应当经业主半数以上参加表决,半数以上参加表决的业主同意。

对比《物权法》第76条和《民法典》第条,小编做个数算:

例如:大型社区有户业主。假设各户型面积值相近,根据《物权法》,需要户以上业主参与投票,取得票以上的批准票,才能通过更换物业公司的决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多户业主需要参与投票,户业主中只有多人需要投票批准决议。

最后,《民法典》第九四十九条规定了不配合退出社区、交接工作的前物业公司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的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并将物业服务室、相关设施和物业服务所需的相关材料返还业主委员会,决定由业主或其指定的人员自行管理,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人员做好交接工作,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要求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支付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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