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方式不同、工作不同、目的不同。
1、物权法是民法典,有专门的的一个章节讲小区物业的事情,主要说的就是业主大会和业委会。除了程序性的问题外,其中还有一些关键问题是物权法需要解决的,比如小区“专有面积和共有面积的区分”以及“共有面积的经营、管理、使用和收益”问题。这一章的标题叫: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绿化、保安、保洁,你以为这些都是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其实市场上这些企业都可以“外包”,而物业公司的一个主要收入来源是这些公司给的回扣——花小区业主的物业费,赚回扣,那自然是价格越“贵”,性价比越低,回扣也就越高。收物业费倒是一般都是自己人,所以你看再懒的物业,收物业费都是勤快的,要不是他没有直接从你工资卡划走物业费的权利,他连这两个人恐怕也不想雇佣,把钱省出来都是收益。
3、在中国没有开发商的时代,我们有政府,有建设单位。中国的物业相关法律规定,其实一般是没有“开发商”这三个字的,而是统一用建设单位,主要是因为我们的“小区”过去主要的建设主体是体制内机关单位,开发商是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之后才有的产物。国内的物业管理大体上也是分成两个大类,一个是体制内的小区,大部分由国企物业管理,这些物业有的隶属于市政,有的则是隶属于原产权单位,比如西虹市幸福化工厂家属院,小区电梯坏了,并不是业主出钱换电梯,而是化工厂房管科直接申请了经费给小区换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