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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包销合同模板

商品房包销合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甲方):

包销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包销甲方开发的位于项目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包销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包销商品房基本情况

1.1甲方指定乙方为项目商品房(共计房屋套,其中住宅套,商铺套,SOHO套,车位个,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具体以附件1所示红线范围内的商品房为准,以下简称“包销商品房”)的包销人,甲方将上述商品房按现状交由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进行销售。乙方同意成为甲方上述项目的包销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包销义务。

1.2包销商品房为(现房/期房),用途为(住宅/商业/商住两用),属框架结构,毛坯/精装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包销商品房的产权建筑面积尚未经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核准,待核准后以经核准的各产权单元的房产编号为准。

1.3上述包销商品房均已设定抵押。双方同意待具备条件后再行办理甲方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和网络备案手续。

第二条包销基价和包销总房价款

2.1包销商品房的包销基价按建筑面积计算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大写:),包销商品房的包销总房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本合同约定的包销总房价款仅是根据目前测绘的建筑面积计算,最终应按产权登记部门核定的产权建筑面积结算包销总房价款。上述包销基价系每套包销房屋对应包销基价的数学平均值,每套包销房源的包销基价及相关明细按本合同附件《分户价格表》(附件2)执行,最终包销总房价款应根据各套包销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及该套房屋的包销基价进行结算,多还少补。

2.2乙方对外实际销售的销售收入超出包销总房价款的溢价部分归乙方所得,包销溢价部分的应缴税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纳税费由甲方从乙方包销房价款中代扣代缴,适用增值税税率为%。如遇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增值税税额根据适用的税率计算调整。但乙方由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导致税率提高的,由此增加的税收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包销期限

3.1本合同的包销期为,从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3.2包销期满,除双方书面约定延长包销期限外,乙方应立即停止包销行为,并按本合同4.2.4条约定向甲方付清包销总房价款。

第四条付款方式

4.1履约保证金

4.1.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元,相当于包销总房价款的%),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元,相当于包销总房价款的%),上诉两笔款项系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履约保证金,甲方收到该款项后向乙方开具对应金额的保证金收据。

4.1.2该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包销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待乙方在包销期内支付完总包销房价款且完成包销全部房源的正式签约手续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全额履约保证金的80%,剩余20%待全部包销房源交付买受人之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4.2包销房价款的支付

4.2.1乙方的包销房价款按照下表中的付款节点,按照相应的付款比例累计支付:

4.2.2乙方保证上述付款节点能够完成上述表格中约定的包销房价款的支付,买受人支付给甲方的购房款,视为乙方支付相应金额的包销房价款。所有款项的支付(包括包销房价款以及买受人支付给甲方的购房首付款、按揭款等)均以实际到达甲方账户为准。

4.2.3乙方应根据上述付款节点及金额向甲方支付包销房价款。基于乙方对外销售,甲方从房屋买受人处收取的购房款超过各节点对应的包销房价款的,乙方可不支付该节点的包销房价款;不足各节点对应的包销房价款的,不足部分由乙方在当月付款节点届满日前以现金形式向甲方补足。

4.2.4乙方应于包销期限届满时付清全部的包销房价款,逾期未能支付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乙方付清包销总房价款后,甲方根据乙方指定的买受人名单(若存在限购政策情形的,乙方指定的买受人应符合限购政策规定),与买受人办理《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签订及网络备案手续。

4.2.5在乙方包销总房价款未全额支付前,每个付款节点若甲方收取的包销房价款超过该节点的累计比例的,甲方不予退还。但可累计入下一个付款节点指标。

4.3买受人购房款的收取

4.3.1甲方根据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约定收取购房款。乙方已将包销商品房销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根据《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的购房款(包括首期购房款及银行按揭款,以按揭款放款到甲方账户为准,下同)由甲方收取归甲方所有,并计入乙方根据本合同4.2条约定付款节点所应支付的包销房价款。

4.3.2甲方足额收取了所有包销总房价款后,买受人支付的所有购房款(包括银行按揭款)仍由甲方代收,再由甲方扣除相应税费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每期付款前,乙方应提前15个工作日,根据甲方确认的购房款金额向甲方提交等额正式税务发票,发票类型为以下第()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期)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可进项抵扣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应当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对发票的真伪负责,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无法进项抵扣或导致其他损失的,乙方应相应赔偿甲方损失,同时,乙方应重新开具符合要求的发票并承担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造成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若乙方未能提供前述符合要求的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暂停支付任何款项,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2)增值税普通发票;(每期)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乙方对发票的真伪负责,如因乙方提供不符合要求发票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相应赔偿甲方损失,同时,乙方应重新开具符合要求的发票并承担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造成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若乙方未能提供前述符合要求的发票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任何款项,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

4.3.3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直接向买受人收取购房款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乙方应立即将自行收取的购房款支付给甲方,并按同等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有权解除本包销合同,乙方已支付的包销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4双方收款账号:

4.4.1甲方应将应付款项汇入乙方指定的下述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4.4.2乙方应将应付款项汇入甲方指定的下述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4.4.3双方向对方指定的上述账户付款,即视为完成本合同项下相应付款义务。一方如变更上述指定账户,应在变更后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如未及时通知,导致的款项流失等损失和责任由对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房屋移交及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5.1鉴于包销商品房尚未办妥银行解押手续,双方同意所有包销商品房的移交由甲方根据其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关于房屋交付的约定直接向买受人移交,并与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

5.2乙方同意并保证买受人就所购买的包销商品房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按现有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实施物业管理。

5.3买受人购买各产权单元包销商品房时,乙方应确保买受人按《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中的约定向甲方缴交该产权单元的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的签订和包销商品房按揭手续的办理

6.1乙方应以甲方名义对外销售包销商品房,并应使用甲方提供的《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范本及附件与买受人签约。合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房日期、交房条件、房屋价格、付款日期、付款方式、办证日期、各项违约责任等内容)应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范本及附件所约定的日期/程度/范围,也不得超过政府物价/建设/交易登记中心等部门所限定的价格/程度/范围。

6.2所有《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的签订手续必须在甲方售楼现场办理,乙方应将买受人引领至甲方售楼现场,由甲方安排工作人员与买受人办理签约手续并办理相关的缴款手续。

第七条包销的其他约定

7.1乙方应当按现有的各产权单元分割情况(包括房号、面积等相关情况)对外销售,甲方不负责再对包销商品房进行任何形式的二次分割。

7.2乙方有权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市场推广、营销策划及对外发布广告(内容须经甲方同意并书面确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进行上述行为时应遵循诚实谨慎的原则,不得损害甲方的权益,如因乙方进行上述行为引起购房者纠纷或政府处罚的,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乙方同意设立营销风险保证金万元,该款于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专款专用于因市场推广、营销策划及对外发布广告引起的客户投诉、纠纷赔偿、政府处罚等。保证金不足万元时,乙方应5日内补足,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包销房价款或包销溢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7.3甲方对乙方履行上述义务应予协助与配合,包括及时与买受人办理《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签约手续、配合买受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等。包销期限届满,若仍有未售商品房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包销基价购买剩余未售出的包销商品房,付清全部包销总房价款,并指定符合资格的买受人与甲方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

7.4乙方应对其包销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买受人购买的各产权单元包销商品房,除属房屋质量问题应由甲方承担出卖人的责任外,其他属履行《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的纠纷,乙方应与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7.5若本合同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不影响买受人与甲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的履行。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解除的,乙方应负责将房屋恢复原状、配合买受人将房屋交还甲方,并将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超出包销基价部分的房款在解除后三个工作日内返还甲方,否则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双方均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本合同约定,所引致的纠纷(包括因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引致甲方与买受人就履行《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的纠纷)由违约方负责赔偿损失。

8.2乙方若未能按本合同约定付款节点支付包销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累计二个付款节点未能全额支付该节点包销房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8.3若因乙方的宣传或营销行为或本次包销行为,导致甲方受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查处(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罚款、吊销预售许可证等),或买受人索赔的,所有的罚款及损失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或包销溢价款或其他所有费用中直接扣除。

8.4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外,乙方在包销过程中每发生1起/次违约情形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甲方有权从乙方下一节点的包销房价款或包销溢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8.5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所列违约责任、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的处理情形,已经充分考虑到本次包销合作给予乙方的房价让利折扣因素、选择其他合作的机会成本以及今后可能的房价上涨因素,双方均予认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和履约保证金额,亦认可本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在任何情形下均不要求进行调整。

8.6乙方已明知本合同签订时,现有政策如限购、限价、限签、限贷等情况,并知晓合同签订后可能会发生重大政策调整如限购、限价、限签、限贷等严重影响项目销售的情况且与本合同签订时存在重大不同的风险,乙方自愿承诺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本合同的“不可抗力”仅指本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导致甲方或乙方部分或全部迟延或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形。

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不可抗力迟延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3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供该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时间的证明。

9.3、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部分、全部迟延或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立即与对方协商解决办法,并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争议均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禁止商业贿赂

11.1、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

11.2、本合作合同所称的商业贿赂,是指乙方或其他工作人员为促成交易或从甲方取得比他人更多的商业利益或更特殊的商业待遇而给予甲方员工个人的回扣、退佣、购物折扣、有价证券、礼品券、优惠券、置业、礼品、馈赠、游览或旅游、娱乐、招待、报销票据等形式的不正当利益。

11.3、若发现乙方或其工作人员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及终止与乙方的一切合作,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还应按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金额不包含乙方因上述原因而导致甲方解除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应当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违规事件所涉及金额之和的十倍。甲方可依法对乙方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冻结所有应付账款,或向法院诉请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及商誉损失),乙方将同时被列入甲方黑名单,永不合作。如果乙方违反以上约定,除承担以上已约定的处理外,甲方可在网站、杂志等媒体上公布违约细节和发布合格供应商除名通知,且不视为对乙方的侵权。

第十二条通知

12.1、甲方指定联系人:;联系;联系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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