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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8月起执行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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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凤凰网房产广州站

近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下称《公示规定》)的公告,8月起执行!

《公告》明确了商品房销售现场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企业信息、项目信息、销售人员信息、信用信息、明码标价监制信息、房屋销售信息、预售方案、物业服务信息、装修信息、预售款专用账户信息、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信息、项目停车位(库)信息(包括人防车位信息)。

不得发布不实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渲染房价上涨预期,不得误导购房人,不得公示和宣传项目众筹、分期首付、首付贷、零首付、假按揭、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等信息。

以及项目沙盘应按比例尺寸真实呈现,不能随意针对区域范围进行压缩,让购房者对交通通勤距离产生认识偏差。

此外,沙盘在呈现地铁、高铁、学校等配套设施时要做到真实有效,若是规划配套应特别说明。

年发布征求意见稿,如今正式落地

年12月6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征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与建议的公告。

此次修订,对原《公示通知》的框架、逻辑进行重整,正文包括总则、一般规定、项目信息公示、销售现场经纪机构及工作人员信息公示、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信息、样板房展示及装修公示规定、监督管理、附则共8章32条,并以配套文件的形式辅助说明。

附公告全文: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业经市司法局审查及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建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6月17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房

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商品房项目销售信息公示行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5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号)《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范围)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销售公示信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现售)项目在销售过程中应被购房人知悉的销售信息,主要包括项目信息、经纪机构及人员信息、项目宣传信息、沙盘及样板房信息等。

第三条(管理权限)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指导全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工作。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示期限)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自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并对外销售之日起,至项目销售完毕或项目停止对外销售之日止。

第五条(公示原则)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行为须遵循公开透明、真实客观、便捷主动、及时全面的原则。

第六条(公示方式)商品房销售须设置公示栏、公示台和公示簿,便于购房人了解该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获取相关信息。

公示栏设立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或展示沙盘旁边,以张贴上墙形式公示信息,正上方标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字样和区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公示栏设置应方便取阅,公示资料离地面高度不高于2.2米。

公示台设置在公示栏旁,公示台正面标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台”字样。公示信息分类装订成册设置公示簿,固定在公示台上,公示簿封面标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簿”字样。

鼓励开发企业通过电子信息屏、多媒体交互终端等方式多渠道展示项目公示信息。

第七条(数字公示)商品房项目须在对外销售前,同步上传电子化公示信息,电子信息应与销售现场公示内容一致。取得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的项目应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公示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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