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通过“云法庭”公开宣判一起业主共有权纠纷案件。该案为本市首例援引5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出判决的案件。
原告朝阳区某业主委员会系某大厦于年成立并备案的业主委员会,而被告北京某物业公司系该大厦开发商所指定的前期物业服务人。
年1月,经过该大厦业主大会的决定,终止了与被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并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重新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新物业公司进驻后,大厦业主反映发现大部分配套物业管理用房尚未交接,包括位于大厦地下一层的部分业主公共区域仍然由被告占用。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后,原告提起诉讼。
第一次开庭时,被告抗辩称自己虽不再负责大厦的物业服务工作,但自己是大厦地下一层的业主,原告主张的区域也属于自己的产权,所以不同意将其移交给原告。本案承办法官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并调查涉案区域的权属情况。
酒仙桥法庭从被告是否拥有涉案区域的所有权、如何认定涉案区域的性质以及被告是否有权占有物业共用部分三个方面进行判断,通过援引《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告属于无权占有。
根据《物权法》和《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酒仙桥法庭一审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大厦业委会移交被其占用的业主共有区域。
“新老物业交接一直是社区管理的难问题。”办案法官白星晖表示,《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对拒绝撤出和交接的老物业作出了更加严厉的处罚规定:对老物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财物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房屋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以每日1万元的罚款。
文字丨张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