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障公司工作的有序进行,规范奖励和惩处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物业系统全体员工。
第三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充分善用表扬和批评的基础上,适当运用奖惩手段,以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和实施,原则上各单位每季度奖励金额不超过惩罚金额。
第二章奖惩类别
第四条奖励类别分为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嘉奖、特级嘉奖、工资晋级(集团调整时优先考虑)、职位晋升(集团调整时优先考虑)、授予荣誉称号(劳动模范奖、优秀经理奖、优秀员工奖)或其它奖励方式,根据受奖员工具体贡献,以上奖励方式可合并执行。
第五条惩处类别分为经济处分和行政处分。经济处分包括扣减奖金、降薪、责令支付赔偿金;行政处分包括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记小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劝其辞职、辞退或开除)。经济处分和行政处分可合并执行。
第三章奖惩处置权限
第六条员工凡符合奖励条件或有违纪事实者,由所在部门将员工事迹以书面形式报告并填写《员工奖励建议书》或《员工违纪处罚单》按相应报批流程审批实施。
(一)本部、直属物业公司和直属客户服务中心
1.物业公司本部员工奖惩事件,统一由人事行政中心报董事长审批实施。
2.直属客户服务中心员工奖惩事件,客服中心负责人以下人员由其负责人审批执行,客服中心负责人由公司人事行政中心报董事长审批执行。
3.直属物业公司员工奖惩事件,客服中心负责人以下人员,由客服中心负责人审批执行;客服中心负责人、物业公司全体人员由物业公司负责人审批执行;物业公司负责人由物业集团人事行政中心报董事长审批执行。
(二)外地物业公司
客服中心负责人以下人员,由客服中心负责人审批执行;客服中心负责人、物业公司总助以下全体人员由物业公司负责人审批执行;总助及以上人员的奖惩事件按相关规定流程审批执行。
第四章奖惩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奖励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公司予以口头表扬:
1.注重仪表仪容,着装规范整洁,始终如一;
2.服务热情,受到业主、客户口头表扬;
3.工作效率及服务质量有提高;
4.日常工作取得进步;
5.在工作中节约公司资源,能省则省以减低成本;
6.其它应表扬的事项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公司予以通报表扬,同时给予20-元(参考)经济奖励:
1.注重仪表仪容,着装规范整洁,服务礼仪佳;
2.为业主、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受到业主、客户书面表扬,为公司创造良好声誉;
3.拾金(物)不昧;
4.乐于助人,主动协助同事完成任务;
5.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6.将他人贿赂、合作伙伴送礼之类上交公司处理的;
7.在各类报纸、杂志或学术研讨会发表有关物业管理论文;
8.技术和业务考核在行业中获得优秀成绩;
9.其它应表扬的事项。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公司予以嘉奖,同时给予-元(参考)的经济奖励:
1.为业主、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受到业主、客户表扬,为公司创造良好声誉,影响较大的;
2.乐于助人,主动协助同事完成任务,成绩突出的;
3.策划、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成绩显著的;
4.拾重金而不昧(根据各地实际水平确定);
5.对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
6.其它应嘉奖的事项。
(四)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公司予以特级嘉奖,同时给予-0元(参考)的经济奖励:
1.严格开支,节约费用有显著成效的;
2.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或财产损失的;
3.为保护公有财产、保护业户生命及财产,见义勇为的;
4.廉洁奉公,敢于抵制不正之风,事迹突出的;
5.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经实施有显着成效的;
6.其它应特级嘉奖的事项。
(五)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公司予以晋升时优先考虑(工资奖励晋级或职位晋升)或授予荣誉称号:
1.品行优秀,服务勤劳,恪尽职守,堪为全体员工楷模的;
2.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重大事故发生,使公司免受损失的;
3.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应的;
4.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并得以实施,证明创造重大价值的。
5.大部分工作可达到杰出标准,出色完成授予的各项工作,解决问题具有独特的方法,能促进团体的工作,优势显而易见的;
6.工作中有突出表现,以身作则,具有良好的业务水平和领导能力的;
7.其它应晋升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事项。
第八条惩处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给予口头批评:
1.在办公场所抽烟、随地吐痰、乱丢垃圾、乱写乱画等不爱护公物与公共卫生的;
2.在工作时间内离岗、串岗、闲聊、大声喧哗或工作时间无法取得联系的;
3.在工作时间经常拨打私人电话或闲话长说的;
4.工作怠慢、服务欠佳,但未带来不良影响的;
5.接听电话不礼貌、不规范的;
6.未经允许上班时间因私会客;
7.未经同意,穿着制服外出;
8.粗鲁的言行和玩笑,谈论他人的私事或隐私;
9.其它诸多工作不适宜的事项。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同时给予工资比例的1%-5%(参考)的经济处罚:
1.违反考勤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上班迟到、早退、替他人打卡或请他人帮打卡的;
2.不穿制服、仪容不整、不佩戴工牌的;
3.使用公司电话拨打私人国内国际长途;
4.在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私事,如读非业务书籍、报纸、杂志、打瞌睡,上网、听音乐等;
5.违反工作场所制度,不听劝阻;
6.不服从管理,影响工作的;
7.拾遗不报的;
8.一个月累计达两次受到口头批评的;
9.其它应通报批评的事项。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给予记小过,同时给予工资比例5%-10%(参考)的经济处罚:
1.工作怠慢、服务欠佳,受到客户或业主投诉的;
2.不经指定的员工通道进出及未经批准,私自使用专供客人使用的设备;
3.因工作水平低下、责任心不强,或因管理不善、督导不力,致使所负责工作发生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有损失隐患的;
4.工作效率低下,不能按时完成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或影响指令性任务完成;
5.由于疏忽而损坏、遗失公司财物但影响不严重的;
6.未经许可,在公司正常业务以外使用公司名称、公司信息资料用于个人目的的;
7.因过失而泄露商业秘密或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8.不听从公司和上级工作指导和工作安排,影响工作秩序和业务开展;
9.违反各项规章制度或对工作中的责任、质量事件知情不报;
10.一个月内累计两次受到通报批评的;
11.其它应记小过的事项。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给予记大过,同时给予工资比例10%-15(参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进行降职或撤职处分:
1.贵重物品拾遗不报的;
2.将公司设施、设备、车辆用于私人目的;
3.不配合其他岗位开展工作、消极怠工、遇事推诿;
4.与客户、业主发生争执,见客户、业主有难不相助,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时间饮酒及在酒精或麻醉药物影响下当值;
6.因过失而泄露商业秘密或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造成较重后果的;
7.未经公司同意有兼职行为,经教育及时悔改的;
8.工作态度粗暴无礼、职业道德低下;
9.管理人员疏于履行管理职责,办事不公,袒护下属;
10.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11.不制止违章,故意回避,明哲保身的;
12.对公司有影响的突发性事件,未能积极有效处理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13.做出影响公司声誉和恶化经营环境的行为的;
14.在公司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的;
15.一个月内累计两次记小过的;
16.其它应记大过的事项。
(五)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劝其辞职、辞退或开除处分)而无任何经济补偿,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支付赔偿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偷窃、故意泄露、伪造公司商业秘密;
2.威胁、恐吓、打架、斗殴、危害同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3.煽动员工、业户搞群众集会或聚众闹事;
4.造谣惑众,散布流言、谣言,煽动员工怠工,严重影响工作的;
5.在公司内聚众赌博、盗窃同事或公司财物的。
6.违反各项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程序,影响、扰乱生产、工作秩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7.连续旷工3天或月累计旷工5天,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
8.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9.受到司法机关治安行政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偷窃、侵占公司资产;
11.索贿、受贿;
1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13.严重破坏公司形象、损坏公司声誉、污蔑公司领导;
14.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向公司提供虚假资料或有任何欺骗行为——如伪造学历、经历;虚报费用报告;骗取病假、各类补贴等;
15.其它应解除劳动关系的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员工认为所受奖惩有失“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的,有权向分公司行政人事部门(物业集团直属客服中心向人事行政中心)或公司领导提出申诉。如经调查,证实原决定存在事实不清、依据不足、责任不明等情况的,应暂停执行原先做出的处分决定,待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后,再行决定撤消、变更或继续执行。
第十条对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述情况的,任何知情者均有权利和义务向其直接上司或分公司行政人事部门(物业集团直属客服中心向人事行政中心)举报,也可直接向公司领导反映情况。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的,可向更高一级领导反映。行政人事部或上级领导在收到投诉后应对事件举行调查,作出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反馈员工并抄送直接上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