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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实施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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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张稳济南报道

5月1日,《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济南垃圾分类进入“有法可依”时代。

“您好,您小区内未按照《条例》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存放生活垃圾,违法了相关规定。”这是舜玉路执法中队在对小区内垃圾分类执法检查中,针对发现的问题与物业进行教育告知,并开具的首张《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如未按要求整改则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舜玉路执法中队检查小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

截至5月8日,市中区城管局已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8份,主要涉及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存放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破旧污损等行为。在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宣传《条例》内容,引导和督促当事人依法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切实履行好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和行政处罚职责,为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责任单位的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工作提供执法保障。

舜玉路中队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

据悉,自5月1日《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后,济南市中区城管局对辖区内的单位开展了“拉网式”的垃圾分类专项检查,广泛开展垃圾分类政策法规和执法工作宣传,促进责任单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在依法依规查处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的同时,还主动跨前一步,当好义务宣传员、讲解员、指导员、监督员。在巡查中对沿街商户进行宣传动员,讲解《条例》相关细则,在人流密集地段向市民发放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手册;加强物业公司、生活垃圾收运单位等责任主体的宣传教育,引导大家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担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

“下一步,市中区城管局将加大巡查频次、强化基层摸排等手段,坚持宣传引导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全面覆盖和重点督导相结合、末端执法与前端监管相结合,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广泛开展政策法规和执法工作宣传,促进责任单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为条例的顺利推进保驾护航。”市中区城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执法检查垃圾分类情况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前夕,济南市城管局印发《济南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执法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下列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违法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一)单位和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二)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未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未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的;(三)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存放生活垃圾的;(四)管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交付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的;(五)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未在规定时间内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混合收运的;(六)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未密闭、整洁、完好,无明显、统一规范的垃圾分类标识;(七)收集、运输单位未按时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厨余垃圾存放时间超过16小时的;(八)收集、运输单位未及时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九)收集、运输单位擅自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临时性堆放、分拣生活垃圾的;(十)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配置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以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十一)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未进行标准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混合处置的;(十二)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污染周边环境的;(十三)处置单位未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并未按照要求向城市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数据、报表及相关情况的;(十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

查处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当事人依法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的,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改正:(一)拒绝、阻挠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现场调查取证的;(二)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三)当场拒绝改正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行为的;(四)3个月内同一违法行为发生2次以上(含2次)的。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逾期不改正:(一)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二)拒绝、阻挠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复查的;(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复查发现仍有违反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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