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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39条规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纠

#夏天生活图鉴#物业服务合同是什么?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最高级别的民事法律,它规范了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民法典》第条规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即如果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订立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且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那么该合同对于后来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即使后来的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与物业服务人直接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但只要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且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那么这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对后来的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效,他们就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

那么,如果后来的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车辆被盗问题、不满意物业服务质量等原因拒交物业费,他们是否构成违约呢?我们来看几个典型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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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P市某小区业主吴某以其房屋墙体开裂、屋顶漏水,请求A物业服务公司进行处理,但A物业服务公司以物价上涨和无维修基金拒绝处理,导致吴某蒙受损失为由拒绝向A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法院判决:吴某向A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案例二:P市某小区业主张某将其电动车停放在小区楼下,次日早晨张某发现该车被盗,遂打报警,此案至今未侦破。张某故以B物业服务公司平日对小区的治安等方面疏于管理,未尽到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及安全保卫义务为由,提出B物业服务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的抗辩并拒交物业服务费。法院判决:张某向B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案例三:P市某小区被告李某、罗某系恩阳某座小区业主,年12月26日该小区开发商巴中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成都某房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该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以其所在的临街商用房作为案涉小区的组成部分,未接受相关物业服务而拒绝支付物业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交纳年4月1日至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元。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作为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享有该区域内的共有部分和共用部分的共有权和使用权,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被告所在的临街商用房虽然不属于案涉小区的组成部分,但仍然位于物业服务区域内,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原告支付物业费。

案例四:P市某小区业主王某认为C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不高,存在管理混乱、设施老化、安全隐患等问题,遂拒绝向C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并要求C物业公司改善服务质量。C物业公司起诉王某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法院判决:王某向C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这些案例说明了《民法典》第条的规定,即如果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订立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且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那么该合同对于后来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即使后来的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与物业服务人直接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但只要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且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那么这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对后来的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效,他们就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如果他们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车辆被盗问题、不满意物业服务质量等原因拒交物业费,那么他们就可能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后来的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没有任何选择。《民法典》第条规定,如果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或者物业服务人未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那么后来的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可以与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就是说,后来的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单方面地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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