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全体业主能否自行设立账户,管理业主的资金,而不是全部交给物业管理公司?
答:可以,根据新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可以设立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管理业主资金。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已于年3月1日生效施行(于年8月29日修订通过),本次修订主要亮点如下:
1、明确业主共有物业的范围,并明确规定利用业主共有物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其收益归业主共有
第二章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绿地、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属业主共有,并对产权登记提出要求(第十一条);规定利用共有物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其收益归业主共有。(第十二条)。
2、给业主大会颁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解决小区银行开户难题,保障小区共有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规定,由主管部门在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并办理备案之后,在十个工作日内给小区业主大会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业主大会可以持该代码证书到银行办理共有资金基本账户,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开设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
第七十二条规定,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对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的信息予以实时公开,业主可以随时查询到小区每一笔公共收入、支出,保障了全体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从而,确立了小区业主大会主体地位资格,解决小区银行开户难题,保障小区共有资金安全。
3、加强物业使用安全管理,防治高空坠物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一是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二是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天面、外墙、楼梯间等共有物业的日常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专营单位及时处理;三是规定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就前款禁止的行为采集相应证据,但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