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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5月1日起正式实

人民网成都4月29日电4月28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通气会。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樊晟对《条例》修订作了全面解读和介绍。5月1日,《条例》将正式施行,标志着四川省物业管理工作进入规范化、法治化的新阶段。

四川省物业管理始于20世纪90年代,近30年其发展历程大体可以划分为“从无到有”“从有到多”“从多到全”三个阶段。伴随行业的不断发展,制度体系也逐步建立起来。年7月1日,四川省出台了现行《条例》,在规范四川省物业管理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物业管理矛盾日益凸显,纠纷日趋增多,亟需对原有法规政策进行更新。

年3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省政府立法计划的安排正式启动《条例》修订工作,成立起草小组,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专家论证和座谈会等。年9月,《条例》(修订草案代拟稿)形成;年2月,《条例》(修订草案)通过省政府常务会审议;年9月,《条例》(修订草案)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本次《条例》修订立法思路与主要亮点:进一步厘清了“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人民利益导向”“坚持市场经济导向”“坚持政府监管导向”思路,理顺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以及居(村)委会五方之间的关系,把五方之间存在的“五大矛盾”,重塑形成“五大活力”,主要把握以下三个内容:

一是进一步压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如:《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保障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并保障工作经费。对街道(乡镇)规定了20余项物业管理具体工作职责,推动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落实街道(乡镇)物业管理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了各方工作统筹。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各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条例》规定了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责,特别是公安部门,如规定公安派出所代表参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新老业主委员会移交活动中拒不移交的违法行为、新老物业退出交接活动中拒不退出的违法行为等。

三是进一步破解了物业服务违法惩戒无法可依问题。完善了对物业管理活动中各类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如:针对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不依法开展承接查验或者弄虚作假问题,新增了对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处罚规定;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行为,处以警告和罚款;对物业企业拒不依法移交退出的,处以罚款且二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项目等惩戒,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痛点”“难点”“堵点”,为行业立法提供了先行先试的宝贵经验。(赵祖乐、曲杨妍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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