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问|住宅物业管理权益行使与保障法律项目合辑之------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之疑难认定解析(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1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正)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且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之一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五十六条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破坏房屋外貌;(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5.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十、物业使用及装饰装修禁止性行为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禁止《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屋原始设计承重构件;
(二)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三)拆除连接房屋与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房屋原始设计承重构件以房屋竣工图标示的位置为准;图纸没有标明或者标示不详细的,由房屋检测单位出具证明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及相关技术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其他违法搭建建设工程的行为。
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在天井、庭园、平台、晒台、露台、屋顶、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开挖地坪以及在房屋内部插层增加的建筑面积等。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物理状态依附于房屋或者位于房屋自用土地范围内的,该房屋为附有违法建筑房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破坏房屋外貌"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原始设计外立面及其色调;
(二)擅自在非承重的外墙上开门、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