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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安全管理不善,导致行人摔伤致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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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物业公司对小区外围隔离桩损坏未及时进行安全处置,导致行人冯某某路过不慎摔伤致残,后经法院调解为此“买单”6万元!

年5月20日19时30分左右,冯XX沿成都市高新区西区XX路左侧人行道(盲道)由西向东步行回家,途经“XX小区”消防通道旁停车场区域时,被地面凸起的活动隔离桩底座金属条绊倒,导致右肱骨头、外科颈粉碎性骨折。

事发后,冯XX于年5月21日入住成都市郫都区XX医院,经治疗于年6月3日出院。经四川XX司法鉴定所鉴定,冯XX致残程度为九级。

根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提供的事故区域规划图显示,事故发生地属于成都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范围,成都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对公共区域凸起的隔离桩进行妥善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事发后,冯XX及其家属找到成都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商赔偿,但成都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态度强硬,拒绝赔偿而无果。

冯XX为追索赔偿,经亲友介绍,特意找到了史锡刚律师,将本案特别委托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史锡刚律师进行代理,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被告成都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冯XX赔偿医疗费.25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营养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残疾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后续医疗费10元和鉴定费元,以上共计.25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成都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1、医疗费:XXXX医院体检费元;成都市XX医院住院费.25元,合计.25元。

2、护理费:冯XX住院期间聘请护工护理,护理期间为年5月21日-年6月3日,共计14天,护理费元。根据四川XX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护理期为90天,以元/天计算,护理费为:元/天*90天=元。两项合计元。

3、交通费:以元计算。

4、营养费:住院期间营养费以30元/天计算,共计元。根据四川XX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营养期为90天,共计元。两项合计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以30元/天计算,共计元。

6、残疾赔偿金: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冯XX伤残等级为9级。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民可支配收入为元,因此残疾赔偿金为*20*20%=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冯XX伤残等级为9级,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医疗费暂以元计算。

8、后续医疗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后续医疗费为10元。

9、鉴定费:元。以上共计.25元。

史锡刚律师接手本案后,和冯XX充分沟通了案件情况。另外,史锡刚律师指导冯XX全面收集了我方起诉须提交的证据材料。

之后,该案经史锡刚律师谨慎勤勉尽职代理,在先行调解无果的情况下,该案转入正式立案。成都高新法院开庭当天,经法官主持调解,史锡刚律师积极劝说双方,终于促使冯XX与成都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经成都高新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成都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年2月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冯XX各项赔偿款共计元,该款支付至XXXX账户;

二、冯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成都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为一起因物业公司对小区管理范围内的基础设施管理不善,导致行人摔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本案案由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基于当事人冯XX的委托诚意,史锡刚律师接手此案,并成功调解,为当事人冯XX追索赔偿款元,并约定于春节前(年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当事人冯XX对史锡刚律师的代理工作非常满意。

史锡刚律师现对本案作如下评析:

本案关键点为:

首先,确定事发地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围;

其次,引发事故发生的隔离桩损毁的状态,物业公司负有安全管理义务,物业公司未及时进行安全处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最后,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最终在计算好总的赔偿责任后,确定物业公司应赔付的赔偿款金额。

为确保以上关键点都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史锡刚律师指导当事人冯XX充分地收集了她能收集到的证据,包括同行的朋友的证人证言、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报警记录、事发地小区的规划图、、投诉记录、病例报告、伤残鉴定意见书、医疗费、诊疗费、鉴定费等票据,以及护工证明等证据。

另外,史锡刚律师经成都高新法院出具《调查令》,前往X派出所调取了“物业公司对事发时间段的监控视频(该监控视频经冯XX弟弟报案后,X派出所前往物业公司将该监控视频调取回了派出所备案)”。

经过充分收集上述证据,本案已经可以充分证实:

冯XX摔伤的事发地属于成都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范围。

事发时,由成都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装的隔离桩处于损毁状态,存在安全隐患,成都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此未及时进行安全处置,直到本起事故发生后才安装上了防撞柱,成都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现场情况分析判断,冯XX路过事发地时光线相对较好,行走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其自身安全疏忽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成都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安全管理义务范围内承担次要责任。

经调解,成都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总赔偿金额18万余元的基础上承担约35%的责任,最终化零为整协议确定为元。

附:《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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